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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兴办商贸项目。对新建或扩建商贸流通项目新增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的,给予40-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租赁营业场地在1000平米以上的,按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80万元。
二、扶持商贸企业经营。对新注册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到40万元的,三年内按当年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对于主营业收入达到4000万元(纯餐饮企业2000万元)、实缴税收达到80万元且环比增幅在15%以上的老企业,给予10-30万元奖励。
三、促进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对新发展连锁经营的,根据企业连锁方式、经营面积、配送率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建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配送中心,给予每家10-30万元的补助;对商贸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且当年软件硬件投入额再2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额10%的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对商贸企业开展节能改造且当年单体投资额在20万元(或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对入驻商务楼宇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30、20元的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对购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额达到80万元的,按实缴契税区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对已入驻商务楼宇的老企业年纳税额达到40万元的,在确保原有实缴税收存量环比递增15%以上前提下,新增部分给予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
五、激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对引进的区外总部型企业,在我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前三年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100%、后二年50%的奖励。
六、鼓励新办物流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办第三方现当代物流企业且项目实际投资额再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办现代物流企业年纳税额达到企业,老企业实缴税收环比递增15%以上的新增部分给予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连续三年租赁中心商务楼宇100平方米以上的,逐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30.20元补助,租赁中心保税仓、监管仓的,逐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20.10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的物流企业相应租赁补助标准上浮50%。
七、支持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建设。对在我区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根据品牌、规模、知名度、实际贡献等因素,给予每家10-50万元的奖励;
八、加快软件产业发展,对新落户我区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列入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补助10万元,对新登记并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1万元,对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研发机构且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办公用房租赁补助、购置补助与企业落户补助按市要求给予配套;对软件企业落户区科技孵化器的,除享受孵化企业政策外,其实际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30%的租金补助。
九、鼓励发展动漫产业。对落户我区的动漫企业,其生产用房房租给予第一年全免、后二年减半的补助,并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对注册资本再5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著作权属我区奇特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2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限奖200万元,再宁波市和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500元和1000元奖励,最高限奖50万元和100万元,再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对出版发行我区原创动漫作品的单位,国家级的按其发行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奖100万元。
十、鼓励中介服务企业落户我区。对新办达到一定规模、在我区购置商务用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服务企业(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鉴证、信用评估、教育培训、智力引进等),经营期满一年后经评估认定的,给予每家5-1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中介服务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优惠的相关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上级政策有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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