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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40%。增资的企业和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实行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分5年全部返还给企业的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可全额退还。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国产设备价值的40%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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