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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科技孵化与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租赁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11

    为孵化科技产业,转化科技成果,同时为企业提供“创业创优”平台,促进中小型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园区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科技孵化与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租赁实施办法:
    一、入驻企业应在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注册,为独立法人,经营范围符合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产业导向。
    二、租赁期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含)以上。
    三、租赁标准
    原则上要求入驻企业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整幢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月(不含税,下同);
    非整幢租赁实行阶梯计价:一层10元/平方米•月;二层6元/平方米•月;三、四层同为4元/平方米•月。
    四、优惠政策
    入驻企业(不含同时在园区已购买土地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同时具备条件者可兼享各项优惠。
    (一)入驻企业租赁厂房每1000平方米实现年实缴税费达到7万元(含)以上,每平方米月租金返还1元;达到10万元(含)以上,每平方米月租金返还2元;达到14万元(含)以上,每平方米月租金返还3元。
    (二)若入驻企业为新注册的外资企业,注册的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到外资每25万美元可一次享受2万元人民币租金返还,以此类推。
    对列入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科技孵化与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者,可另外实行单独的优惠政策。
    五、电价:入驻企业若共用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现有变压器,按1元/千瓦时计价;入驻企业为大功率用户或因故需自行申请安装单独变压器的,各项费用自理。
    六、本租赁实施办法三年内不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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