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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鼓励企业发展政策(2010年度) |
发布日期:201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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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中心经济总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中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心在区委、区政府推进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工作目标,就招商引资、投入产出、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谐企业创建等方面制定以下鼓励政策。
一、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招商引资政策
1、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利用自有土地增资新建和扩建,新增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万美元对应5万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
2、鼓励现有企业二次招商。对利用自有土地、厂房引进新企业且符合中心有关要求的给予奖励。引进外资项目按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对应2万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引进大市外内资企业,按实到内资每300万元人民币对应2万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外经政策
1、鼓励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注册商标。在港澳地区注册每件补助0.5万元人民币,国外注册的每件补助1万元人民币;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助2万元人民币。鼓励生产企业申报出口名牌,对被评为区、市、省、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对经批准在境外新注册设立外贸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和获得外经贸权的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二、工业经济政策
(一)做强做优政策
1、鼓励企业做强。对当年中心内实缴税收前三名的企业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评奖最低标准为企业当年纳税额必须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亩均税收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当年中心内销售收入前二名、利润前二名的企业分别按8万元、5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做优。对当年中心亩均实缴税收前三名的企业分别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评奖最低标准为企业当年亩均纳税必须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缴税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鼓励企业纳税上台阶。对首次进入全区纳税50强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今后每提升一位奖励5万元。
4、设立产出上台阶奖。对当年中心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享受此条待遇的企业亩均产出必须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亩均税收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不得亏损(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5、按当年技改投入的大小,对中心企业进行排位,对前三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
6、对首次进入区“双五十”工程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
7、对首次进入区“双十”工程的企业(即十家高新技术成长性企业和十大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人民币。
8、对首次进入区10家“工业标杆企业”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9、对首次获得区“大力鼎”或“大力神鼎”的企业,奖励8万元人民币。
10、强化企业上市意识,对当年上市的企业奖励20万元人民币。
注:享受第1条待遇的企业,当年不得亏损;享受第2条待遇的企业,其当年各项考核指标增幅必须高于中心企业发展指标平均数,且当年不得亏损。
(二)加大工业有效投入
扶持当年完成的技改项目。符合鄞州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设备投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单体设备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参照区里扶持标准予以补助。
(三)品牌、商标、标准政策
1、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人民币;当年获得市级(知名)、省级(著名)、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人民币。同一标准重复获奖则取高值予以奖励,升级的则按高值标准补足差额作为升级奖励。
2、对主持制订国家级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人民币,参与制订国家级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5000元人民币。
3、扩大品牌知名度。鼓励企业增加品牌建设投入,对拥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在品牌策划运作、宣传推广等工作中,当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4、对获得区工业设计投入补助的项目和参加国内外及我区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获奖项目,给予区级奖励50%额度的配套奖励。
(四)节能降耗政策
1、对进入区、市级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引进先进节能设备的项目,且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审核合格的,给予2万元(创区级示范标准或验审合格)和3万元(创市级示范标准或验审合格)人民币的奖励。
2、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对通过能源审计和电平衡测试(指对用电负荷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每2-4年进行的电力测试,用来估算节电量,据此为用户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的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人民币。
3、对当年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当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奖励5000元人民币。
4、对获得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科技、人才政策
(一)科技创新政策
1、对新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新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50家科技苗子企业的(以政府批文为准),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2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重复获奖则取最高值予以奖励。
3、获得区科技进步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区等额配套奖励;获得区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
4、列入市最佳自主创新工业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
5、新批准建立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8万元、2万元人民币。
6、新评为市、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评为区级以上信息化示范企业的(以政府批文为准),奖励5万元人民币。
7、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2万元人民币;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1万元人民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数7件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20件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30件及以上的奖励7万元人民币(7件以下的按每件5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
(二)人才政策
1、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对引进高级职称人才(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某一领域具特殊才能和对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对引进博士生、正教授以上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高素质人才,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引进洽谈会。洽谈会地点在省外、市外省内、市内的,若产生摊位费,可视情形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1500元、500元人民币;自行组织参加高校巡回招聘会产生实际成果的,则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对通过中心申报的,按每个展位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补助。
3、鼓励企业积极培养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人才,培养符合省“151人才工程”、市“4321人才工程”要求的专业人才,企业内有通过考试或评审等方式获得正高、副高职称的,分别按每人5000元、30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奖励。
4、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进行智力合作。凡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成功实施的(须提供付款凭证),每项奖励1万元人民币;凡参加区里组织的赴外地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洽谈技术项目的企业,每参加一次补助企业1500元人民币。
5、鼓励企业建立公共培训基地,如获得区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并得到资金补助的,中心另给予1万元人民币补助。
6、引进国外先进智力项目,经区级以上外智项目批准的,给予奖励5000元人民币。
7、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区级财政补助50%额度的配套补助。
四、其他扶持政策
1、积极创建和谐发展企业并通过认定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对录用本地失土农民并造册在内的企业进行补助。凡吸纳瞻岐籍失土农民就业男性50周岁以下和女性40周岁以下的,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对企业予以补助;男性50周岁(含)以上和女性40周岁(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对企业予以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鄞滨创[2008]9号文件)。
3、对录用本地失土农民或社会闲散劳动力总数达20人(不含)以上,且配比达到每2亩安置1人以上(含)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注:2、3两条可同时享受。且要求录用的本地失土农民或社会闲散劳动力在职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
五、附则
(一)对未在中心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对符合享受中心鼓励政策的相关企业,要求于次年1月底之前把相关材料上报中心企业管理处,逾期不上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奖励的补助资格(考核期限为一个年度,且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步骤同区里同时进行)。
(三)相关企业必须符合“每5亩土地配比安置1名当地失土农民或社会闲散劳动力且录用一年以上”的要求,方可享受本政策既定各项待遇,否则不予享受。
(四)在同一地块内由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几家企业经济数据可合并(但不得重复)计算。
(五)对在促进中心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落户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中心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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