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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学习
发布日期:2010-06-09
 
法律知识学习
 
一、宪法:
1、国体是什么。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指的是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2、人民民主专政是什么。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的国体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3、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形式的范畴具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部的国家机构体系,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
5.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的一种,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第二,我国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第三,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7、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治保障;第二,法律保障;第三,组织保障;第四,依靠人民群众。
8、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第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第二,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第三,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基础;第四,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9、我国效力最高的法律是什么法?
    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吗?为什么?
不对。属于人民。
11、宪法规定,公民在哪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12、宪法规定,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是哪个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13、现行宪法是我国的第几部宪法?是哪一年颁布实行的?
第四部; 1982年。
1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答对5种以上即可)
15、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指什么部门?
人民检察院。
16、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1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对吗?为什么?
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18、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哪个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宪法的修改,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吗?为什么?
    不对;2/3。
20、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几年?
     5年。
2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哪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答对2种以上即可)
23、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24、宪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5、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什么区别?
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只是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而宪法规定的则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采取比普通法律更为慎重的态度和更为严格的程序。
26、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7、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里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8、国家怎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答:(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9、宪法规定国家通过何种途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答: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30、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2)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4)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等。
3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实行计划生育。
3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性质的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如下:(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6、国务院的性质及职权?
答: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7、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委托,(A)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A、国家副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C、国务院总理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A)选举。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39、按照宪法规定,(A)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40、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不是指握有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指国家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二、工会法
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   的群众组织。
2、工会的基本职责是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工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4、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企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担任主任委员,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2/3  
5、女职工满 25 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 25 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6、工会各级组织按照 民主集中制 原则建立。
7、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
8、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都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向工会拨缴经费。
9、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不得 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   撤销、合并 工会组织。
11、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 工会   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12、职工 200人  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13、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   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 的同意。()
14、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 。()
15、《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6、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17、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18、工会的其它社会职责是什么?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19、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规定?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0、企业中哪些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21、工会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包括哪些方面?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22、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工会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23、在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是否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 7 场?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4、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25、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方面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26、工会应如何参加企业停工怠工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27、工会组织参与立法及参政议政包括哪些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8、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29、工会经费使用接受哪些方面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30、侵犯工会财产权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31、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工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如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工会会员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些问题的讨论;(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5)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予以保护;(6)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医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34、工会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5)维护工人阶级的内部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济;(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35、中国工会会徽标志的象征意义是什么?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36、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37、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8、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39、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40、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三、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六项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那些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那些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6、《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哪八项权利?
答: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赔偿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防护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教育培训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哪三种义务?
答: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负责的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是哪个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哪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
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什么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专门人员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处理?、立即作出处理
1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19、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应按什么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2、哪些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3、哪些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4、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答: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5、《安全生产法》中所说的危险物品指的是什么?
答: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6、《安全生产法》中所说的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什么?
    答: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将受到什么处分? 
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有这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3、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有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上述处罚。     
3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不保持畅通,也没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将如何处罚?    
 答:(一)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二)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三)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二)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将如何处分?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如何处罚?     
答: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者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者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劳动合同法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国家通过什么机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6、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7、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8、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10、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1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2、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4、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以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用途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6、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17、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8、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9、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0、劳动者在试用期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汉》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4、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济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2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一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7、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判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挪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困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9、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0、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1、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哪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3、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5、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8、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9、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40、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42、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3、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44、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6、《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4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8、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五、婚姻法、继承法
1、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答:结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得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性病未治愈;严重精神病和痴呆病患者不能结婚的;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如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甲肝等;无性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结婚,但双方年老有疾病,双方都有性缺陷的,经彼此告知,可以结婚。
2、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权》第七条 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配偶、子女、父母。
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什么义务?
赡养扶助的义务。
5、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6、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8、法律对遗产继承顺序如何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9、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应当有几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两个。
10、公民立遗嘱有哪些限制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1、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通常是指亲属关系、继承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都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2、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在其死后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法律行为。遗赠必须采用遗嘱方式表示,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13、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怎么办?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14、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该公民死后财产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5、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遗产由谁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6、继承人有哪些行为将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7、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如何处理?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8《新婚姻法》是根据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
19、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20、夫妻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2)参加学习的权利;(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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