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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建设  
关于要求建立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13

 

关于要求建立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鄞党办﹝2010﹞34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要求,及时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现就建立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及用工荒现象的出现,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变,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劳动争议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矛盾之一。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立社会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是快速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要求,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举措。各企业要从大局出发,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快速、灵活、高效、经济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平稳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各方协同的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格局
1、构建中心区域劳动争议联合调解组织。中心在整合综治、安监、工会等组织调解资源的基础上,设立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分中心,及时对中心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开展调解工作,并与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中心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对企业调解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各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至今年6月底前,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职工人数少于200人的,可以设立一名劳动争议调解员,已经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尽最大努力将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并积极与中心劳动争议联合调解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各企业要把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切实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该项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等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上报中心306办公室(联系人:陈思思,电话:883194007,传真:88196266)。
附件: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表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
3、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0一0年六月十日
点击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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